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特(调)131号
申请人:青岛邦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蓝贝智造工场B1座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东路121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办事处龙山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555号20号楼1单元0904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青岛邦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青岛邦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9月15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委托城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青岛邦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237.7元,于2025年10月13日前全部付清。若申请人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或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元,且申请人青岛邦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作出本确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