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晴在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长乐新田养殖有限公司、福建天晴在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民终4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乐新田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文岭镇石壁村塔赶兜。
法定代表人:张品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湖南镇大鹤村。
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
上诉人长乐新田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在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乐新田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在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乐新田养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乐新田养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长乐新田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哲森
代理审判员  陈 嘉
代理审判员  雷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