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马江大道石狮路6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0663716E。
法定代表人:李有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文辉,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德珍,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金都工业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0732099641。
法定代表人:王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以(2020)闽0624执3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执行人***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失信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决定恢复(2020)闽0624执34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执行标的为3472000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我院对其全部开户的7个银行账户进行轮候冻结。经查,还发现该公司名下有登记房产、土地,但均在抵押中,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我院轮候查封后无法处置。经查,还发现该公司享有的股权已被多家法院先行冻结,我院轮候先行后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少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20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6月23日,被执行人尚有3472000元及利息未履行。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通电话约谈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浩杰
审判员 许柳文
审判员 陈剑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