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705执104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0705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14007.25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爱平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