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5民初4049号
原告:黄冈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辽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冈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黄冈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被告已全部履行其义务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应收272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冈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6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