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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2民初988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被告: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崔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