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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路某某公司、刘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辽0113民初5701号 原告:辽宁省路某某公司。 被告:刘某某。 原告辽宁省路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省路某某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830元。2.请求判决待公司内部程序完成后再向被告支付项目奖金。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1.被告长期旷工:自2022年5月起,被告刘某某停止出勤。原告多次督促其返岗或提供不能到岗证明,期间仅有2022年6月1曰至6月30曰、8月1日至8月31日的两次病假申请获批,2022年11月7曰至12月7曰的病假申请因无证明未通过。被告在原告处实际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下,可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被告未办理任何请休假手续,也未返岗提供劳动,属于旷工行为。2.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2024年5月5曰,原告向被告邮寄返岗通知书,被告于20224年5月10日签收。但被告签收后无正当理由仍未返岗。原告在告知工会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3.邮寄电话问题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虽然邮寄快递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为被告曾用号码,但被告收到返岗通知书后有能力主动与原告联系,且原告此前多次与其沟通返岗事宜,被告对返岗要求是明知的。被告故意不返岗,应自行承担后果,不能以此认定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二、关于项目奖金。1.“铁本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奖金未达发放条件根据被告提供的审计报告第七页(三)奖励分配要求,明确规定“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3版)》及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项目超额利润奖励由项目按程序报公司批复后发放”。截至目前,被告提供的该项目分配审批表签字人员仅为项目人员,公司尚未对该项目分配进行批复。公司设立严格的审批流程旨在确保奖金分配的公平、公正与合理,在未完成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发放奖金,会破坏公司的管理秩序,影响公司整体运营,所以此笔奖金120517元尚未达到发放。2.“枣潜项目”剩佘奖金发放条件未成就。依据中建铁投路桥有限公司项目科技(商务)策划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第六页7.2奖励核定及发放的规定,“(2)事实签认阶段完成后,根据本阶段取得的成果资料进行估算、评判该策划的预计创效金额,按照保守原则进行奖金的计算,累计发放至创效奖金的6W。(3)收支锁定阶段完成后,根据取得的最终成果资料进行计算该策划的最终实际创效金额,对奖金进行最终核定,发放剩佘的创效奖金,多退少补”。目前,枣潜项目尚未办理最终结算,即收支锁定阶段未完成,无法准确计算最终实际创效金额并核定剩佘奖金,所以该项目剩佘商务策划奖金53951元暂不具备发放条件。3.生产奖已按规定发放。按照中建铁路桥工〔2020〕16号文《关于调整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项目获得外部奖罚内容的通知》二、发放比例的规定,“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项目集体努力获得业主(指挥部)、地方等外部奖励后,可申请发放奖金:申请发奖金额=外部奖金额x奖励比例(60%)”。被告已按照公司制度获得了奖金的60%,公司不存在拖欠生产奖的情况。综上,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辽劳人仲字〔2024〕第231号仲裁裁决部分内容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某辩称,仲裁裁决认定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旷工与事实不符。被告此前在原告公司任项目经理一职,因行业及岗位性质,被告具体工作的实施随项目的开展而进行,因此原告安排被告管理项目是分阶段性的。被告病假到期后,原告指派被告到另一单位就职,后又因原告管理层持不同意见,没能实现人事正式的调动,因此不存在长期旷工的事实。另外,仲裁裁决并未判令本案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期的工资,因此该事实并未引发本案争议焦点,故无需审查。2.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原告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返岗通知书,但原告错填被告电话,导致被告未及时收到该快件,在仲裁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明确记载了原告掌握被告更新的联系方式,因此该解除行为违法,应付被告经济补偿金。3.关于项目奖金。案涉项目已经完成审计,应发奖金数额已经项目员工签字确认,因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同,自然是单位先核算奖金金额,后要求劳动者确认,另外,仲裁庭审中双方对被告应得奖金金额无异议,现被告已经被动离职,对于原告享有生效债权,该奖金的发放不再受原告内部文件的约束,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欠发的项目奖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0年7月入职到原告工作,最后一次为2019年6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离职前岗位为项目经理。被告自2023年4月开始请病假,被告提供的病假手续未得到原告认可,从此被告未提交请病假手续,原告遂为被告停发工资。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拖欠被告两份项目奖金,“枣潜项目”奖金67580元、“铁本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奖金120517元,两项工程项目均已竣工完毕,待发项目奖金共计188097元。2024年5月5曰,原告通过邮政邮递向被告发送了返岗通知书,但原告处人事部门在邮寄快递上填写的联系电话为被告2019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登记的曾用号码1830245****,后被告早已更换为17871626666,签收时间显示为2024年5月10曰,但被告答辩称没有接到邮政快递电话,并不是本人签收。2024年5月20日,原告处发出了工会告知函,声明2024年5月5日向被告邮寄了返岗通知书,但被告仍未返岗。2024年5月22日原告处人事部门员工***向被告17871626666发送了手机短信,通知该邮件的签收内容。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本单位实时人力资源数据平台上个人电话一栏中为17871626666。2024年5月24日,原告对被告进行了登报解除。被告在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休病假期间,未按规定定期向原告提交病假诊断。 另查明,2025年3月24日,辽宁省某某委员会作出辽劳人仲字[2024]第2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项目奖金188097元、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830元。 本院认为,关于拖欠项目奖金,双方对拖欠奖金合计188097元没有异议,应予给付。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433元,因原告通知被告返岗时,知晓被告现用号码,却填写曾用号码,导致产生纠纷,原告存在过错。被告未按规定提交病假诊断书,以履行严格病假审批,亦有过错。综合考虑,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830元(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1910元×工作年限13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省路某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项目奖金188097元、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到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对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