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3楼。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11元,退回上诉人***15,644元,退回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11,267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