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皖1802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华成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皖1802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合肥华成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9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85元,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三、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华成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3.9万元,于水阳江航道整治工程小河口大桥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付清。”执行中,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水阳江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办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小河口大桥项目未竣工证明书》,该证明书主要内容为:“由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施工的水阳江航道整治工程小河口大桥改建项目……但因变更尚未处理完成,不能制作完工结算,不能达到竣工条件。特此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华成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9万元,应当于水阳江航道整治工程小河口大桥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付清;截至目前,水阳江航道整治工程小河口大桥改建工程未竣工,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9万元的条件未成就。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皖1802执1677号之一执行裁定,驳回(2020)皖1802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华成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