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新维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茂名南油石化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新维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902民初3044号
原告:茂名南油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环市西路大玉山路段。
法定代表人:朱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甫,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逢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新维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村**。
法定代表人:孔祥辉。
原告茂名南油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代新维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茂名南油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南油石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南油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4元(原告茂名南油石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南油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萧伟权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磊
书记员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