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6022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对原告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2民初26022号民事裁定书中,以下内容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第二、三页“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中的“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补正为:“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