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2民初26022号
原告: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757981.9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的金额为2261812.2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与被告就北京城市副中心职工周转房项目施工总承工程(B3段)精装修二标段项目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给建材产品,合同金额为22084655.35元,实际供货金额为21954112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增项供货金额为1596296.92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履行完毕全部供货义务,被告仅支付货款9792455.97元,剩余款项未按约定支付。2021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函件,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剩余款项13757952.95元,但被告未予支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已经支付11211719.97元,原告给我们发票是14261690.53元,我们只欠原告3049970.56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并约定:标的物。产品名称、型号、品牌、数量、金额(详细清单见附件),根据发货单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合同总价根据最终双方确认数量进行修正。验收、检验、试验。验收人员,被告授权产品接收签字人为***,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合同约定的产品,***作为授权方均在相应产品接收单据上签字确认。经核实,被告合计应支付原告货款23550437.9元,已支付9792455.97元,尚欠13757981.93元。
另查,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接收单、银行业务回单、催款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经核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货款总额为23550437.9元,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尚未支付,且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相应违约责任,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被告收到催款函之日即2021年12月9日,利息计算的本金应扣除质保金部分,因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是无息支付,本金数额应为13051468.79元。同时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本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货款13757981.93元及违约金(以13051468.7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算至2022年7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3420元,由被告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8959元,由被告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