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147号
申请人: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地铁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一号院D24#建元股份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2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2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卫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