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80号1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2602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诺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德诺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该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方面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利于判决的执行。综上,德诺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投公司对德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北投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乙方系北投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据此,德诺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