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知民初27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佐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荀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2元,减半收取计783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