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迪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美迪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7135号
原告:北京美迪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女,北京美迪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祥祥,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北京康尔健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北京美迪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康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迪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曹祥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迪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美迪康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元;2.***支付美迪康公司流调系统项目开发赔偿金2544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美迪康公司与***于2021年4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约定***担任美迪康公司的PHP工程师,试用期月工资为9600元。在试用期期间,***缺乏基本的沟通能力,主管与其沟通工作经常得不到回复,有问题不反馈,对技术人员的常用代码没有掌握,不具备公司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不具备代码撰写的能力,由于***不称职导致美迪康公司项目延后,美迪康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但其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因***在试用期不具备录用条件,美迪康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不具备录用条件的主要表现为:1.正常的环境搭建工作,本专业大多数员工普遍只需要半天,***从入职第一天2021年4月12日到2021年4月16日花费了3天;2.2021年4月16日到2021年4月20日期间,主管指出了***代码中的低级错误,***完全理解不了什么意思,直接复制一遍发给主管,一直拖延工作。以上完全可以证明其不具备撰写基础代码的能力,不能胜任这份工作;3.由于***原因致使美迪康公司损失流调系统项目开发费用25440元。综上所述,现美迪康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3614、4202号裁决书,特提起诉讼。
***辩称,不同意美迪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2021年4月12日入职至2021年4月25日,共计工作13日,期间美迪康公司未向***说明已经与其他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美迪康公司只是让***做一个流调系统,构建框架,熟悉框架。不是***的原因导致项目未完成,***只是一个试用期员工,在13日内做一个项目是不符合常理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7日,***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美迪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800元。美迪康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向美迪康公司支付流调系统项目开发赔偿金25440元。大兴仲裁委查明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为:入职时间,2021年4月12日;岗位,PHP工程师;月工资标准,试用期9600元;工资支付形式,银行转账;最后出勤至2021年4月25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1年4月26日;美迪康公司书面向***提出解除。2021年7月28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3614、4202号裁决书,裁决:1.美迪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元;2.驳回美迪康公司的仲裁请求。美迪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
为证明美迪康公司的各项主张,其提交如下证据:
1.***与部门主管工作对接微信记录,证明***在试用期内不能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不具备撰写基础代码的能力,存在工作拖沓,消极怠工的行为,未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正常搭建环境需要半天的时间,但***需要3日。搭建好环境才能进行代码开发,这是最基础的,曾经在聊天记录中告知***项目比较紧,告知***如果有困难就和领导沟通,但是***未沟通。2021年4月22日,领导与***沟通存在什么问题,***说没有进行到下一步。次日,***给领导发截图,问是这样吗,***的基础代码运行是错误的,领导给了一个代码,***直接复制了,但是代码使用的时候还需要加前缀,说明***不具备基本的工作能力。***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搭建环境用3天,是因为公司电脑有问题,正常是半天可以完成,电脑有问题***跟同事邵禹鑫也沟通了,电脑问题导致安装后产生不兼容,邵禹鑫调试了也没有安装上,***就提议用自己电脑试一下,就没有问题。2021年4月15日用自己电脑试的,这两天一直在网上找解决方案。关于美迪康公司说的代码能力,***是完全具备的,系统已经做出了,仲裁也展示了。美迪康公司主张仲裁展示的是在***的本地展示,美迪康公司需要的是要在互联网下运行,公司是有验收流程的,若对方认为完成了,可以按照公司的验收流程去验收。***称开发是在本地开发,最后开发没问题才会上线。
2.美迪康公司与开发公司的付款凭证,项目合同、验收单,证明美迪康公司项目开发验收流程及实际支付款项证明。可以看出美迪康公司要求项目开发周期是10天,***入职公司14天,都没有完成基础的系统搭建工作,造成项目延迟。***主张没人告知***开发周期,试用期内除了搭建环境,还进行相应培训。
3.服务合同,证明因***工作延误工时,导致美迪康公司不能与项目系统的甲方临汾市中心医院签订服务合同。***主张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
4.***在美迪康公司的离职交接单、考勤记录、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短信、邮件告知记录,证明美迪康公司系合法解除试用期员工。***主张交接已经做完,已经得到主管认可。关于考勤,认可是***的考勤记录。***2021年4月26日收到解除通知,对方属于违法解除,因为美迪康公司并未明确考核标准,无法证明***不符合条件。核查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自2021年4月12日入职美迪康公司产品部,鉴于您在试用期的表现,公司认为您不能胜任PHP开发的岗位,现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经核算您在岗期间的工资为4855.17元,请您于4月26日起3日内前往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一并结算试用期内工资。
5.美迪康公司招聘要求及岗位职责说明书内容,***求职信息、员工履历表及简历、PHP工程师职业要求(百度百科),证明***对个人能力未能做到客观评价,未达到PHP工程师的岗位要求,未做到最基础的“熟练应用PHP编程语言”不具备适用PHP语言开发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岗位能力。***主张系已经经过面试符合录用条件之后被录用的,达到了要求才被录取,对方辞退***是因为不符合转正要求。岗位职责说明书没见过。求职信息、员工履历表及简历,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6.员工手册、员工履历表、在职档案,证明美迪康公司具有合法合理的转正流程,有试用期员工月报制度,提出转正申请后需通过试用期员工考核,由员工直属上级部门负责人对该员工进行能力考核与评价,考核合格后方属于符合录用条件。与***同岗位的员工苏东升,符合岗位要求并通过考核,符合录用条件,依照转正流程转为正式员工,根据员工手册,***在试用期内不能独立完成岗位工作,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工作,出现工作拖沓,消极怠工的行为,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因此美迪康公司属于合法解除。***主张与其无关,收到过员工手册,但没仔细看,且员工手册是在桌子上有一份,而不是发给***的。
7.试用期员工考核表,证明***未通过PHP工程师这一岗位考核要求,不能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不符合美迪康公司的录用条件。***主张没有见过该考核表。核查试用期员工考核表载明:姓名***,职位PHP工程师,工作期间内容描述:1.根据公司部署环境文档搭建开发环境——用时3日,严重超出常规用时;2.负责临汾市洪洞县成人呼吸系统疾病谱调调研项目系统开发——在给定时间内基础部门未完成。
8.聊天记录,大系统cope代码记录,证明美迪康公司告知***需要在3日内进行工作交接,至今工作未交接,***还掌握着公司系统的使用权,使得美迪康公司的机密及知识产权不能获得保护。***主张不认可,已经提交到git上,组长已经认可。
9.录像及部分截图,证明在美迪康公司的项目系统开发的最终成果展示可知,***未能完成最初的系统搭建工作,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将合格的工作成果交接给领导。***不认可。
为证明***的各项主张,其提交如下证:
1.入职邮件截图,证明***2021年4月12日被录用,符合招聘要求和条款。美迪康公司认可,但主张***属于试用期员工入职。
2.解除通知书,证明美迪康公司2021年4月26日向***发放,属于违法解除。美迪康公司认可发放解除通知时,但主张不属于违法解除。
3.微信聊天截图、git提交记录截图,证明***与组长一直沟通,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果截图中都能体现出来,已经完成并最后将成果提交到了git。美迪康公司主张聊天记录不完整,以美迪康公司提交的为准,不认可进行了交接,截图只能证明做出了工作中的一个步骤,不是完成工作内容。基本框架和运行都没有搭建好,只是通过微信让领导检查,领导没有答复检查完,也没有经过公司的验收流程。截图右下角落款时间是2021年6月8日,此时***已经正式离职,可以证明该时间***还在登陆公司系统,没有完成交接工作。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双方均认可美迪康公司向***发送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解除。该通知书载明“鉴于您在试用期的表现,公司认为您不能胜任PHP开发的岗位,现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美迪康公司当庭明确“不能胜任PHP开发的岗位”具体为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中的内容:1.根据公司部署环境文档搭建开发环境——用时3日,严重超出常规用时;2.负责临汾市洪洞县成人呼吸系统疾病谱调调研项目系统开发——在给定时间内基础部门未完成。美迪康公司称谷红波要求***在半日内搭建开发环境,并在10日内完成“临汾市洪洞县成人呼吸系统疾病谱调调研项目系统开发”工作,上述两项内容均为口头要求。***主张公司并未提出要求在半天或者1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是符合录用的条件才被录用,试用期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书面形式的考核标准或提出应该完成什么内容,组长口头说先熟悉框架,没有任何业务、技能上的培训。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美迪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均予以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迪康公司依据***“不能胜任PHP开发的岗位”是否有证据支持。现美迪康公司当庭明确***不能胜任工作的主要表现为:1.根据公司部署环境文档搭建开发环境——用时3日,严重超出常规用时;2.负责临汾市洪洞县成人呼吸系统疾病谱调调研项目系统开发——在给定时间内基础部门未完成。关于搭建开发环境,***解释称系美迪康公司提供的电脑有问题,导致了延误,虽美迪康公司对此不认可,但结合美迪康公司提交的证据,在***入职初期,与部门主管就工作进行多次沟通,并未就“搭建开发环境”超时一事明确提出异议,仅为对工作情况的沟通交流。其次,美迪康公司主张***未在给定的时间内完成系统开发,美迪康公司并未举证曾要求***在10日内完成开发系统。据此,美迪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欠缺依据,本院认定美迪康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关于美迪康公司主张的赔偿金,美迪康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第三方支出项目费用与***存在因果关系,其主张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美迪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元;
二、驳回北京美迪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美迪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京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