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运通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运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4009号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就原告宁夏运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中落款日期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宁夏运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落款日期补正为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茸茸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