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运通电梯有限公司

宁夏运通电梯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鑫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2民初4165号
原告:宁夏运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鑫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宁夏运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鑫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宁夏运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原、被告对债务履行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鑫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运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鑫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原告宁夏运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