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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7474号 申请人:盐城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公司价值*****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盐城某公司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盐城某公司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盐城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