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三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583号
原告:深圳市**三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六联居委金碧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25467B。
法定代表人:林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婷,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03号红岗大厦六、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6487。
法定代表人:黄和坤。
被告:深圳市特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03号红岗大厦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0024H。
法定代表人:张发文。
原告深圳市**三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三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三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三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三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