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58号
原告: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10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廖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军,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纵横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9层1915号。
法定代表人:胡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天福,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纵横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纵横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9元,减半收取计2334.50元,由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人民陪审员 何梦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 燚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