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3383号
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溪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08823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银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4725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对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338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予以更正,现裁定如下:
原裁定书中第六页“诉讼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68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1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