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735号之二
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溪缘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088239Y。
法定代表人:杨献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39208365。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乃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协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8元,保全费1249元共计2857元由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