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969号之二
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北洋村林场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732729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山村西陂路89号2幢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8T4UAX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龙岩市新罗昊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山村西陂路89号2幢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8URHEH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昊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