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淼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淼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淼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鑫淼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沟下街4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中段东侧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鑫淼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8民初1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福建鑫淼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类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属于一般法定管辖,特殊管辖优于一般管辖。且福建鑫淼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21)闽0128民初135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福建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福建省平潭县,原审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福建鑫淼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