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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某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宜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等与张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33民初21号 原告:桃江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被告:宜昌市某某水利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桃江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宜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市某某水利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桃江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利和诉讼权利。桃江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桃江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0,455.00元),由原告桃江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