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9财保134号
申请人:旬阳市中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MA70J9R26E,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56118H,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旬阳市中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旬阳市中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98462元为限,申请人旬阳市中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旬阳市中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以人民币198462元为限,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旬阳市中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