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6民初353号
原告:***,男,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大肇路正南方向72米。
法定代表人:孙万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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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于美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光宇
书记员黄杰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