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03民初10724号
原告: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客服。
被告:***,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11-13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服陕西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广电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外服陕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陕西广电西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外服陕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解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并将被告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与派遣期限一致。在2020年1月被告被第三人退工前,被告已经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的时候,也未按照用工单位要求进行培训,而是旷工。2020年1月14日,被告被第三人退回原告处后,被告在已经离开第三人工作岗位时也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前往原告处报到,再次旷工。2020年1月14日,原告基于被告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及旷工为由依法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碑劳仲案字(2020)99号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及与第三人的派遣合同过程中,无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在被第三人退工后至2020年1月收到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被告依旧坚持每天到岗,不存在旷工情形。原告在第三人以“双向选择落聘”为由将被告退工的当天以同样的理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第三人陕西广电西安分公司述称,其单位确实已经将被告退工,原告也依法发送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第三人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14日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0年5月25日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4日。入职后,被告被派遣至第三人陕西广电西安分公司工作,先后从事客服专员、财务、后勤、行政、仓库管理等岗位。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先后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续签协议,并将劳动合同延续至2021年5月24日。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因病多次请假,均办理相关请假手续。2020年1月14日,第三人以被告双向选择落聘为由向原告发送退工函。同日,原告以被告双向选择中落聘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现因您双向选择中落聘,故本公司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1月14日即行终止。”被告签收了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邮寄的该解除通知。此后,被告未再到岗上班。根据被告陈述,其未接到任何培训通知。后被告以原告及第三人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上海外服陕西公司与陕西广电西安分公司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2、陕西广电西安分公司支付被告2020年1月份工资5300元;3、陕西广电西安分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年终奖13000元、福利购物劵1000元、慰问金1000元;4、上海外服陕西公司为被告补缴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失业、工伤保险费。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碑劳仲案字(2020)第99号仲裁裁决书,裁定:1、上海外服陕西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之间的劳动合同;2、上海外服陕西公司自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补缴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工伤、失业保险费(企业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均由各自承担,具体缴纳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3、驳回***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定,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动合同、退工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记录、工资明细,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续签协议书、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陕西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双向竞聘文件,第三人提交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考勤情况说明、员工双向选择报名表、***手书内部求职信、退工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应视其对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本院仅对原告起诉事项进行审理。对于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第三人以被告“双向选择落聘”为由于2020年1月14日将其退工。同日,原告以相同的理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该理由既非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原告请求判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14日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因社会保险的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于被告该仲裁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驳回***的其他申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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