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启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某某纤维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民终9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某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某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4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涉工程并未通过竣工验收,某甲公司不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85681.26元。首先,双方当事人共计签订了8份施工合同,均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共计1412295.5元。8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款的50%,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一周内付至总价款的95%,质保期一年,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5%。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陆续向某乙公司付款共计655999.47元。某乙公司完工后,双方于2023年8月22日第一次对工程进行验收。此次验收过程中,某甲公司提出某乙公司改造安装的设施、设备存在8项问题,并要求某乙公司限期整改。2023年11月21日,双方再次对工程进行验收。但此次验收发现,第一次验收时某甲公司提出的问题某乙公司仅完成了小部分整改,大部分问题未整改完毕,故某甲公司再次要求某乙公司限期整改。然而截止2024年8月14日,某乙公司仍有4项问题未整改完毕。故案涉工程并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至95%的条件并未成就,某甲公司不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85681.26元。其次,某乙公司改造安装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并且至今未完成整改,导致某甲公司面临政府部门及上级单位的行政处罚。某乙公司违约在先,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某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二、某甲公司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55999.47元,在某乙公司完成整改前,某甲公司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某甲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故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某乙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某甲公司在一审期间已经明确表示交付使用,应当视为验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开具发票一周内付款,已经满足付款条件,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因某甲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877749.87元;2.判令某甲公司支付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4021.15元,并继续计付其后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清偿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某甲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6月9日,承包人(乙方)某乙公司与发包人(甲方)某甲公司签订《食堂消防系统改造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某甲公司的职工食堂操作间及食堂防火分离、增设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工期为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7月3日,合同价款为92125.33元,并约定“2.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50%,金额为:46062.67元;3.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甲方预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一年”“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为质保金,交工验收12个月后,若无保修争议返还乙方”,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达不到约定的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中间检查及验收,并做好书面的有关验收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22年7月6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92125.3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6月9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又签订《柴油发电机房消防系统改造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设置喷淋系统、报警系统、通风系统,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安全,工期为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7月3日,合同价款为90795.26元,并约定“2.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50%,金额为:45397.63元;3.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甲方预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一年”“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为质保金,交工验收12个月后,若无保修争议返还乙方”,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达不到约定的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中间检查及验收,并做好书面的有关验收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22年7月6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90795.2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6月27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消防泵房消防系统改造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是消防泵房消防系统改造,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安全,工期为“合同生效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40天内”,合同价款为85825.74元,并约定“2.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50%,金额为:42912.87元;3.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甲方预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一年”“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为质保金,交工验收12个月后,若无保修争议返还乙方”,还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不到约定的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中间检查及验收,并做好书面的有关验收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22年7月6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85825.7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6月27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又签订《泡沫罐区消防系统改造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是泡沫液储罐区接入消防联动系统功能,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安全,工期为“合同生效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40天内”,合同价款为558192.91元,并约定“2.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50%,金额为:279096.46元;3.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甲方预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一年”“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为质保金,交工验收12个月后,若无保修争议返还乙方”,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达不到约定的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中间检查及验收,并做好书面的有关验收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22年7月6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558192.9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8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控制室搬迁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是控制室搬迁,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安全,工期为“合同生效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40天内”,合同价款为235059.68元,并约定“2.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50%,金额为:117529.84元;3.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甲方预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一年”“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为质保金,交工验收12个月后,若无保修争议返还乙方”,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达不到约定的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中间检查及验收,并做好书面的有关验收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23年12月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235059.6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8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消防炮系统改造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是消防炮系统改造整改,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安全,工期为“合同生效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30天内”,合同价款为25万元,并约定“2.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50%,金额为:125000.00元;3.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甲方预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一年”“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为质保金,交工验收12个月后,若无保修争议返还乙方”,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达不到约定的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中间检查及验收,并做好书面的有关验收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23年12月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2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10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甲类仓库及危化品库消防系统改造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是甲类仓库及危化品库消防系统改造整改,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安全,工期为“合同生效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30天内”,合同价款为48881.58元,并约定“2.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50%,金额为:24440.79元;3.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甲方预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一年”“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为质保金,交工验收12个月后,若无保修争议返还乙方”,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达不到约定的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中间检查及验收,并做好书面的有关验收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23年12月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48881.5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12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聚合车间防爆仪表穿线管改造项目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是“聚合车间一楼、四楼仪表PVC穿线管更换为镀锌管,相关拆线工作由公司电仪人员完成,乙方负责管线预制及安装,乙方须在甲方开车前完成项目内容”,工期为2022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合同价款为51415元,并约定“2.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50%,金额为:25707.50元整;3.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9%税率全额专用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为免费服务,一年后有偿服务,质保期到期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剩余5%合同款”“工程结算总价5%作为质保金(若保修期内无保修争议,质保期满后全部付清)”,约定“保证更换后的标准按甲方要求执行,符合防爆相关验收标准的规定”。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23年12月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5141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甲公司通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于2022年7月4日向某乙公司支付413469.63元,于2022年9月15日支付117529.84元,于2023年3月1日支付121453.84元。2023年3月1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转账3546.16元。 2023年2月9日,应急管理局对某甲公司进行“两会”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形成检查表。检查表载“1.消防控制室内消防炮视频监控有一处通道故障不显示(第二批最右);2.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系统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差约10min……”。 2023年11月21日,某甲公司通过微信向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消息:“存在的问题:1.消防电话有杂音。2.甲类、危废库烟感及讯响器安装底盘与本体不密封,存在电源线裸露情况。3.泡沫站电器穿线管铺设、连接不规范,穿墙位置未封堵。4.管廊桥架上部的线缆固定不规范。5.消控室主机显示时间存在误差,不能同步标准时间。6.消防泵房液位计显示数据有误差,要求同步化工水池原始数据(±0.02米的误差范围)。7.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直启喷淋泵测试失败……” 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4日,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某甲公司进行督查,形成《督查发现的工作亮点及问题汇总表》。汇总表载“18.检查发现甲类库房、危险品库、消防泵房等重要场所消防专用报警电话通话音质不清晰,杂音很大”。 一审庭审中,某甲公司自认食堂消防工程改造施工项目、柴油发电机房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泵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泡沫罐区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炮系统改造施工项目的交付时间是2023年8月,控制室搬迁施工项目、甲类仓库及危化品库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聚合车间防爆仪表穿线管改造项目的交付时间是2023年11月,除存在问题的部分器械外,某甲公司已经使用了案涉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八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八份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甲公司收票后一周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5%,质保期一年届满且无保修争议的支付剩余5%。某甲公司在答辩中称其先后两次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并于一审当庭自认食堂消防工程改造施工项目、柴油发电机房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泵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泡沫罐区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炮系统改造施工项目的交付时间是2023年8月,控制室搬迁施工项目、甲类仓库及危化品库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聚合车间防爆仪表穿线管改造项目的交付时间是2023年11月。案涉项目交付使用的,应当视为竣工验收合格。认定某甲公司应当于某乙公司交付案涉项目并开票后一周内支付至95%的工程款,进而认定某甲公司应当于2023年9月7日(某甲公司自认交付时间是2023年8月,自2023年9月1日起计7日,为2023年9月7日)前向某乙公司支付食堂消防工程改造施工项目、柴油发电机房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泵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泡沫罐区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炮系统改造施工项目95%的工程款即1023092.28元(1076969.24元×95%),应当于2023年12月11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案涉项目发票的时间是2023年12月4日,自2023年12月5日起计7日,为2023年12月11日)前向某乙公司支付控制室搬迁施工项目、甲类仓库及危化品库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聚合车间防爆仪表穿线管改造项目95%的工程款即318588.45元(335356.26元×95%),共计1341680.73元。现前述款项的付款期限已届满,某甲公司仅支付655999.47元,仍欠685681.26元,应当向某乙公司清偿该款项。某甲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某乙公司赔偿违约损失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2月12日暂计至2024年5月28日,某甲公司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039.47元(685681.26元×3.45%÷360日×168日),并按年利率3.45%继续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笔工程款清偿之日。 控制室搬迁施工项目、甲类仓库及危化品库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聚合车间防爆仪表穿线管改造项目的交付时间是2023年11月,现质保期未届满,对某乙公司诉请某甲公司支付前述项目5%质保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食堂消防工程改造施工项目、柴油发电机房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泵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泡沫罐区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炮系统改造施工项目的交付时间是2023年8月,质保期至2024年8月届满。当事人约定质保金的目的在于保证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承担维修责任。前述项目存在消防电话杂音,泡沫罐区消防系统改造项目中感温光栅控制器显示时间有误差,在质保期内发生维保事宜。对某乙公司诉请某甲公司支付前述项目5%的质保金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某乙公司主张案涉项目的交付时间是2023年3月,但未举证证明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当事人自认规则,按照某甲公司对相关案件事实的自认确定各项目的交付时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兰州某某纤维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5681.26元及暂计至2024年5月2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039.47元,合计696720.73元,并以未清偿工程款的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继续计付2024年5月29日至工程款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359,由兰州某某纤维有限公司按比例负担4968元,由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按比例负担1391元。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八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八份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甲公司收票后一周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5%,质保期一年届满且无保修争议的支付剩余5%。某甲公司称其先后两次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并自认食堂消防工程改造施工项目、柴油发电机房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泵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泡沫罐区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炮系统改造施工项目的交付时间是2023年8月,控制室搬迁施工项目、甲类仓库及危化品库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聚合车间防爆仪表穿线管改造项目的交付时间是2023年11月。案涉项目交付使用的,应当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因此,某甲公司应当于某乙公司交付案涉项目并开票后一周内支付至95%的工程款。二审经审查,某甲公司应当于2023年9月7日前向某乙公司支付食堂消防工程改造施工项目、柴油发电机房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泵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泡沫罐区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消防炮系统改造施工项目95%的工程款1023092.28元,应当于2023年12月11日前向某乙公司支付控制室搬迁施工项目、甲类仓库及危化品库消防系统改造施工项目、聚合车间防爆仪表穿线管改造项目95%的工程款318588.45元,共计1341680.73元并无不当。现某甲公司还应向某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685681.26元。其次,某甲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审查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某甲公司应当自2023年12月12日暂计至2024年5月28日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039.47元,并按年利率3.45%继续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笔工程款清偿之日。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再次,二审经审查,原审对某乙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兰州某某纤维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8元,由兰州某某纤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