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4民初1144号
原告:承德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承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承德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承德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6.00元,减半收取计1033.00元,由原告承德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