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特252号
申请人:安徽贝意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23143H(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人安徽贝意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意克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贝意克公司申请称:1、***是主动离职,该行为违反劳动纪律,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2017年2月24日提交《员工请假申请表》后未到公司上班亦未办理离职手续。***在巢湖新的办公场所工作一天,表明认可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变更。2、***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是***自己主动离职所致,仲裁裁决第二项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31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裁决。
***辩称:贝意克公司陈述4月21日通知本人4月23日去巢湖上班,本人当时没有同意。但因手头还有工作,4月23日本人前去巢湖解除劳动合同,贝意克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在巢湖工作两个月以后才能离职。4月24日,本人写了请假条就没有去上班了,4月25日收到贝意克公司的电话,说要去派出所报警,说本人泄露公司机密。本人接到电话后给公司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由于公司距离太远,要求解除合同。后期接到巢湖市派出所的电话要求前去协助调查,本人于5月3日前往巢湖与派出所警员去贝意克公司,经过派出所调查证明本人未泄露公司任何机密,5月20日本人仍未收到公司4月份发放的工资,于是请求发放4月的工资和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但至今未收到公司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经审理查明:***因与贝意克公司产生争议,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贝意克公司:1、支付拖欠工资5000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3、支付竞业限制费10000元。该仲裁经审理后作出(2017)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3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贝意克公司支付***2017年4月工资3540元;二、贝意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60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第一、二项为终局裁决。贝意克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撤销上述裁决第二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仲裁审理认定贝意克公司办公地址由合肥变更为巢湖花山工业园,因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贝意克公司认为是***主动离职与仲裁查明事实不符,且属于事实审查范畴,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贝意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安徽贝意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