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贝意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贝意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贝意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贝意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89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