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XXXX公司与江西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02民初1831号 原告:九江XXXX公司。 被告:江西XX**公司。 原告九江XXXX公司与被告江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九江XXXX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XX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原告九江XX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