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3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智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湖路19号水岸豪庭第十栋二单元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61095142M。
法定代表人:余勇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仕波,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MA35HK5R7G。
法定代表人:喻冬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筱云,江西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江西智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价值21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价值210万元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智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