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财保1240号
申请人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龙延镇北站村瑞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候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登恩,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镇马路街。
法定代表人黄新民。
泰安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泰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泰安仲裁委员会以(2016)泰仲保字第343号函将申请人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执保12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泰安仲裁委员会(2016)泰仲决字第343号决定书对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的撤回仲裁申请予以同意。现申请人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中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新泰市泰宏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中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