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太子酒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7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44号案受理费614元,按规定收取307元(已交纳);45号案受理费2910元,按规定收取1455元(已交纳);46号案受理费5140元,按规定收取25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三案保全费251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未预交,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