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29643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深圳体育场一层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