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执保465号
申请人: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执行人:陕西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476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及保单作为担保。执行中,依法冻结了陕西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4662_000001,¥:4476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保全事项实施完毕,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465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