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9702号之二
原告:***。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浪国,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0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12元,减半收取为2130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光 祖
人民陪审员 尚群英
人民陪审员 文玉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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