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2执保52号
申请执行人:***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98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执行中,冻结了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支行¥:90987.30元(冻结期限:2021/2/9-2022/2/9)。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现已全部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52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