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旭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康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2执保52号

申请执行人:***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98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执行中,冻结了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支行¥:90987.30元(冻结期限:2021/2/9-2022/2/9)。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现已全部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52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