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7民初5294号
原告:韩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其他文化,住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湾子乡大夫雷村5组5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郭某,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其他文化,住渭南市富平县曹村镇白庙乡郭家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宝鸡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胥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陕西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宝鸡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5年十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9元,减半收取计2699.5元,由韩某负担。(原告已预交5399元,本院退还原告韩某2699.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