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民初159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宝鸡XX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20元,减半收取99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