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02执2388号 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宝鸡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3民终11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008000元及利息(以1522233.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408266.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45610元;4、负担本案执行费5089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债务金额为5108737.17元,被执行人将其名下位于宝鸡市高新区××道××号××大厦××楼××号房屋以4808865.28元价格抵顶案涉债务,剩余299871.89元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该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7月31日确定案涉抵债房屋已办理完毕网签手续,剩余299871.89元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方式履行。本院于当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为6100********_1、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宝钛支行的银行账户余额350761.8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890元后,将剩余299871.89发放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302执238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