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3222执1960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新疆大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19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889262.4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1293.00元。因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06月23日、07月14日、08月04日、08月20日、0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5年06月-2025年09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本院在墨玉县工商登记机构、不动产中心、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等,经查均无登记信息。 六、2025年08月29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七、法院2025年09月15日依申请将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我院2025年对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墨玉县博斯坦库勒的三宗地不动产信息进行评估拍卖,现在一拍、二拍已经流拍。现在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七号地流拍价为12,949,552.49车辆一辆,流拍价为15808元,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九、2025年09月15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52236.72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向并申请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部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1931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