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吕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胥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男,汉族,1996年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上诉人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2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鸡二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2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