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胥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男,汉族,1996年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上诉人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2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鸡二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2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宝鸡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