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雷博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9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鸡雷博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379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203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宝鸡雷博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3民终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博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原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共计26072798.44元错误,认定的该工程款中包含了被申请人在土建地面工程部分并未施工的,60厚Cis浆垫层和150厚7:3灰土的工程款约200万元。被申请人送审工程款中包含土建地面工程部分60mm厚Ci5浆垫层和150m厚7:3灰土的工程款约200万元,该审核报告并未扣减,故该审核报告中也含60mm厚Ci5浆垫层和150mm厚7:3灰土的工程款,现申请人因工程质量纠纷一案,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期间因质量问题申请鉴定,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法院委托后,进行取样鉴定,以“鹏安鉴字(2024)003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土建地面工程部分60m厚C5浆垫层和150m厚7:3灰土被申请人未施工(对于150mm厚7:3灰土被申请人在鉴定时主动承认未施工;对于60mm厚Ci5浆垫层是鉴定取样后发现)。故该《鉴定意见书》作为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同正咨审字(2023)006号结算审核报告”中确认的总工程,款共计26072798.44元是错误的,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申请人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工程质量合格错误。原审期间,申请人已经就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原审法院以工程已验收为由,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对申请人抗辩不予支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程质量纠纷案中,“鹏安鉴字((2024)003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确定,“饭金车间、装配车间三、库房二及办公楼和装配车间一、二土建钢结构工程出现的房屋屋顶积、漏水,地面多处裂缝、空鼓、起砂,办公楼四层卫生间大面积渗水以及饭金车间、装配车间一、二、三地面平整度与施工方有因果关系”,“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总计3350340.51元。”即,该《鉴定意见书》作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工程,质量合格错误,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二建集团提交意见称,雷博公司在竣工验收和原审中都没有提及扣减相关工程款问题,该工程在2021年5月已全部交付,在工程交付三年后才提出结算问题,超过合同约定的60日异议期限。案涉合同是固定价款结算,雷博公司出具变更通知单取消三七灰土,回填后压实,监理记录表也没有对该用料及做法提出异议。本案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另行提起诉讼,与本案工程结算无关,不能否定工程价款鉴定结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建集团与雷博公司签订多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组成方式为合同价款、设计变更工程费用、法规等政策性调整费用。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变更,有的工程有签证变更单、有的工程虽没有签证单,但以会议纪要等方式进行了变更,且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均认可,故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建集团于2022年1月份将全部工程交付雷博公司使用,由于雷博公司不结算,二建集团单方委托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核。雷博公司对该审核报告不予认可,但一审法院向雷博公司释明如不认可审核报告可申请司法鉴定,雷博公司表示暂不申请鉴定,故原审以同正咨审字(2023)006号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本案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并无不当。雷博公司提交的新证据鹏安鉴字(2024)003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主张的事实均涉及工程质量争议,现双方关于工程质量争议的案件已在另案诉讼中,本案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鸡雷博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