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与中交四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5民初2118号 原告:**1,女,200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渠县。 法定代理人:**2,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渠县,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渠县,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汉州路969号1栋1**29层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JTRDX3。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1与被告中交四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1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