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0民初1454号 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龙里县冠山街道小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4110859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210572072。 被告:***,女,汉族,1993年6月18日生,贵州省黔西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女,汉族,1962年6月23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林业科学研究院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八公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5107813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计178元,由原告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