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25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巅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巅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3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巅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南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巅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巅峰公司仅需向南都公司支付合作费用5万元,无需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巅峰公司与南都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前,巅峰公司本无投放广告之计划,南都公司业务员向巅峰公司招揽业务,并承诺广告款可延期支付。一审判决认定巅峰公司支付违约金违背双方约定,并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二审应当予以撤销。
南都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巅峰公司向南都公司支付合作费用5万元;2.巅峰公司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南都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4月6日,违约金金额为15500元);3.巅峰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719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巅峰公司向南都公司支付合作费用5万元及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南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巅峰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巅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案涉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巅峰公司应在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全额款项5万元,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巅峰公司上诉主张南都公司承诺可延期付款,并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酌情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并无明显权利义务失衡,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巅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巅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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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与其主体一致的指定收款账户,故债务人广州市巅峰广告有限公司可自行联系债权人,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